第三百六十八章:如果不是因为真的喜欢,谁又愿意去当舔狗呢!(求月票!)(1 / 2)
第369章如果不是因为真的喜欢,谁又愿意去当舔狗呢!(求月票!)
“啊?这……这……”
听到柯南的“提醒”,毛利小五郎微微一愣。
是啊,皆川克彦是吃了渡边好美送的巧克力,但若松俊秀可没有吃啊!那么,对方又为何会和皆川克彦一样,中毒而死呢?农药又到底是下在哪里的?亦或者,凶手其实除了渡边好美之外,还有其他人?
看了一眼若有所思的毛利小五郎,又看了看旁边正在抽香烟的直道,柯南再度提醒道:“叔叔!我记得皆川先生在出去的时候有抽过烟,照这样看来,现场应该也有香烟的烟蒂留下,是吗?”
如果提醒到了这个地步,某个糊涂侦探,还没办法找出来杀人凶手到底是谁,那他这个高中生侦探就只能是亲自上阵了!
不过如果可以的话,他还是希望不要有那个机会。
毕竟,平时的话倒无所谓。
但问题的关键是,现在某个在推理上完全不逊色于他的私家侦探也在现场。
以对方的敏锐和聪明才智,可是很容易在他上阵的时候,抓到他的马脚的!“香烟?”
柯南的话,一语惊醒了梦中人,让得目暮警官等人瞬间恍然大悟。
“对了!这也是非常有可能的哦!”
如果不是柯南提醒,他们差点忘记了案发现场除了那块被吃了一部分的巧克力之外,还有死者握在手里的香烟。
而香烟这种东西,也是可以成为下毒的媒介的。
这样想着,目暮警官拿起了一个证物袋来,在那里,正保存着从案发现场发现的香烟,“这个就是在现场所发现的烟蒂吗……”
看着目暮警官手中拎着的证物袋,毛利小五郎若有所思,“的确也有一些手法可以从香烟里下毒!”
而且,下毒在香烟里,也更让人防不胜防。
想到这里,毛利小五郎的眼睛越来越亮,他觉得,自己可能知道这一起凶杀案凶手的作案手法到底是什么了。
“那么,这个案件就很简单了,肯定是有人把毒下在香烟里,然后把被害者毒死的!”
一把夺过目暮警官手中的证物袋,毛利小五郎将目光投向了一旁的众人,然后扬了扬证物袋里的烟蒂,“你们知道这个香烟是谁的吗?”
只要皆川克彦脑子没有问题,或者是有自杀倾向,那么,就不会做出在自己吸的烟里下毒这种事情。
换句话说,这根出现在案发现场,并且疑似是导致皆川克彦死亡的“元凶”的香烟很可能是别人给他的。
当然了,也不排除香烟是皆川克彦自己的这种可能。
不过,一般来说,这种可能性极低。
毕竟,皆川克彦又不打算自杀,而且,自己的香烟,皆川克彦肯定会贴身带着了,在这种情况下,其他人很难有机会接触,更别说是下毒在里边了。
看着眼前的烟蒂,铃木园子和一旁的毛利兰对视了一眼,似乎是想起了什么,指了指一旁的直道,“我看到了,皆川先生到外面去的时候,是直道先生拿香烟给他的!”
“哦?”
听到这话,毛利小五郎微微皱了皱眉头,然后拿着证物袋走到了直道的跟前,问道,“直道先生,这个香烟是你的吗?”
“没错,香烟是我的!”
直道抬头看了一眼毛利小五郎手里的香烟,又看了看周围自己的小伙伴们那异样的目光,深吸了一口气,直接直接承认了香烟的归属问题。
毕竟,在场很多人都看到他把自己的香烟递给了皆川克彦,就算他想否认都没有办法。
而且,与其撒谎,从而惹得其他人怀疑和警惕,还不如干脆大大方方的承认,这样说不定还能减轻他的嫌疑。
毛利小五郎眼睛一亮,“很好,既然你承认了香烟是伱的,那么,也就是说,你承认自己杀了皆川克彦他们,对吧?”
关谷香捂着嘴巴,俏脸上写满了不可思议与难以置信,“直道,难道说这件事情真的是你做的?”
她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的同伴竟然会是一个这样凶残的男人。
要知道,在她看来,自己的这个同伴虽然性格有些阴沉,也对她喜欢的皆川克彦有意见,但对方却是个老实人,不然也不会被她那位青梅竹马欺负这么多次,都不知道反抗,依旧在那里当个闷葫芦了。
但现在,她那位青梅竹马的死亡却疑似是因为被人在香烟上下了毒,偏偏香烟又是直道主动递给对方的,这样的“巧合”她就算是想不怀疑对方都难啊。
直道嘴角微微颤动了一下,“我……我没有……不是我……”
他如何愿意承认自己是个杀人凶手啊。
而且还是在自己最喜欢的女孩子的面前!“不是你,那又能是谁!”
注意到直道的神色慌张,毛利小五郎瞳孔猛地一缩。
多年办案的经验告诉他,眼前这个名为直道的男人有问题,而且是很大的问题!
“我劝你,还是不要再狡辩了!”
深深的看了一眼直道,目暮警官接过了毛利小五郎的话,“没错,直道先生,继续狡辩下去是没有用的!因为,只要我们警方调查烟蒂的话,就真相大白了!”
其实,无须这样逼问直道,他们警方也能找到线索,无非是多花费些时间和功夫罢了。
不过如果能得到直道的配合,那他们也能早点收队回去休息。
没有人愿意无休止的加班,哪怕是他们也不能例外。
而根据他这么多年的审讯经验,此时的直道已经到了临界点,只要他再继续追问下去,那么,很快的,对方就会扛不住招了。
“是……是的,没错,这件事是我做的……”
面对着毛利小五郎还有目暮警官等人的步步紧逼,深知自己已经瞒不下去的直道果断的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