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四十章、唇枪舌剑(1 / 2)
“廉政公署,廉政公署就了不起,能冤枉人。”看着送到其面前的调查令,鬼佬法官摇摇头,用伦敦腔回答道:
“你们有证据吗?”
“当然有证据了。”为首的廉政公署专员道,
“我们找你是了解鲁滨逊的案子,据我们得到的情况,鲁滨逊是在发现其女儿死后,拿菜刀追砍刘耀祖,为了造成任何人伤亡,就被你以谋杀罪判了终身监禁,这里面能没有猫腻!”
“什么猫腻,我都是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判的,鲁滨逊拿菜刀看刘耀祖是证据确凿,判他故意杀人有什么不对,不能因为他女儿自杀,就冤枉是他女婿刘耀祖杀的。”
鬼佬法官很是强硬的反驳道。
“是不是按法律程序你自己最清楚,根据刘耀祖的口供,他不仅请你出海在游艇上游玩,还给了你一张五百万的支票,这钱存在你在瑞士的私人账户,有照片为证。”
说完拿出一张照片递给鬼佬法官。
“污蔑,这是污蔑,刘耀祖确实拿了一张五百万的支票给我,是让我对他岳父高抬贵手,但是我没有收,我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怎么能知法犯法。”
看着手里的照片,鬼佬法官脸上的冷汗瞬间就冒了出来。
他知道这照片是真的。
该死的刘耀祖,在给自己送支票的时候,故意安排人拍照,让自己和他同流合污,要不是有这照片,自己怎么可能判鲁滨逊终身监禁。
要知道在香江。
即使杀了人也之能判个十年八年。
杀人未遂,连伤人都没有!
要是这样就判终身监禁的话,那街头就不会有古惑仔打架,全都到监狱里蹲着去了。
“刘耀祖给你人让你对他岳父高抬贵手,你还能在编的再可信一点吗?”对于鬼佬的法官的瞎话,廉政公署的专员根本不相信。
也不废话,将其从别墅带出来押上了车。
里面有五个人再等鬼佬法官,他们都是鬼佬法官的同伙,这些年利用手里的权利可是捞了不少好处。
“法官先生,根据警队的审讯纪录,受害人是被车撞死的,和我的当事人一点关系都没有。”
答应的话就要做到。
在监狱暴乱的第三天,以林楚翘为首的大律师开始四处出击,为卢家耀等人上述。
“反对!”
控方律师站起来道,“虽然受害人是被车撞死的,但他之所以回到车上,是被嫌疑人也就是卢家耀用脚踢到街上的,这一点被告也是承认的。”
“不错,受害人的确是被我的当事人踢到大街上的,但情况特殊。
当时我的当事人被受害者和他的同伙,五六个人围攻我的当事人,将他打的没有还手之力,踢人是正当防卫情况下下意识的反击,是可以原谅的。”
“正当反击,辩方律师,你似乎忘了,受害人都已经决定离开了,是被告不依不饶,追上来的。”
“决定离开,不见得吧,根据警方的口供以及左邻右舍提供的消息,受害人去被告家超市捣乱已经不是一次两次。
这次不仅强买强卖,还打人,将我当事人父亲打的头破血流,去医院缝了七针。
作为孝子,老爸被人无缘无故袭击,我的当事人如果无动于衷,就不符合常理了,双方的打斗,是受害人先挑起的,造成的应该由他们付全责。”
不得不说,打官司的时候有没有好律师是完全两个概念。
卢家耀家里因为没钱,请不到大律师,在法庭上被控方律师问的哑口无言,也幸亏案子本来就不重,即使责任全都推到他身上,也只是判了三年。
现在有大律师为其出面,立马就让法庭上的情况变的对卢家耀有利,虽然不能完全脱罪,但比原来好的太多了。
“现在本庭宣判!”
因为是老案子,有什么特别有利的新证据,所以仅仅一天时间,法官就对卢家耀的上诉进行宣判。
“卢家耀对受害者的死亡负有一定责任,但考虑其是正当防卫,是在混战中无意踢的一脚,加上是初犯,所以本席考虑,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考虑到卢家耀已经服刑八个月,所以本席决定卢家耀,当庭释放。
“耶!”
听到自己被改判六个月,卢家耀激动的跳了起来,自己终于自由了,自由了。
“霍兆堂先生,我想再问一次,除了死者何伟乐,另一个疑犯王昆有没有参与这次绑架。”在卢家耀上诉进行的同时。
邱刚敖等人的上诉也在进行。
“这个让我怎么说呢!”面对邱刚敖等人的辩护律师林翘楚的问话,霍兆堂笑着回答道,“我真不知道,而且打死人真的没有必要。”
“这混蛋,和上次的态度一模一样。”见霍兆堂还和上次一样幸灾乐祸,阿华很是愤怒,要不是因为知道等人背后的靠山是雷卫东,就和上次一样,站起来咆哮法庭了。
“司徒杰先生,根据我当事人的口供,你曾经指示他们滥用私刑,来达到破案的目的,你承不承认。”
霍兆堂下去后,邱刚敖等人的直属上司,西区警署署长司徒杰坐上了证人席。
“法官先生,我上次已经说过了,我没有说过这话,这次还是要这么说,我只是让他们尽快破案,但我没有要求他们滥用私刑,更不会要他们去杀人。
作为一个上司,要他的下属尽快完成任务很合理,但是下属用什么方法如何完成任务,警队是有严格要求的。
所以六名被告有没有打死人,和我要求他们尽快破案,两者没有直接关系。”
“也就是说,我的当事人打死被告,和你没有关系。”林翘楚表情严肃的问道。
“是的!”司徒杰点点头。
“但我的当事人说,他们在审讯死者何伟乐的时候,你给他们打电话要求尽快把霍兆堂救出来,就因为你的电话,他们才违反规定对何伟乐下死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