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与正义的代价——第二节(1 / 1)
接上篇——正义与正义的代价。
为了让大家更好更清晰的理解正义。下面我们继续以原来的昆山龙哥和福建莆田事件这种文明社会和民间正义的行为来继续讨论正义,而这关系到私人恩怨该如何解决,个体复仇是否正义。
大概两百多年前,在美国的新泽西州发生了一件名垂青史的事件。那就是,在那里有两个鼎鼎大名的人物双方相互约定找一个荒郊野外空旷的地方进行决斗,随着一声枪响后,活下来的是美国副总统伯尔,而另一个不幸的,身份更是不得了,他是美国国父之一美国第一任财长汉密尔顿。一个副总统,一个美国国父,居然跑到荒郊野外去决斗。这让人抓破脑袋都想不通为什么,因为实在太离谱,但离谱归离谱,他们这样做是有他们自己的传统根源的。那么西方决斗的传统是来自于哪里呢?
在欧洲的中世纪所谓的决斗其实是一种司法制度。当出现某种纠纷的时候,两个人就会来找法官,而那个时候的法官也懒得听他们说,所以法官会说:你们两个找块空地去决斗吧,活下来的就是上帝保佑的,能被上帝保佑的那就是正义的。法官的这种思想放在现在听上去虽然有些扯,但在人文地理信息欠缺和司法体系极不完善的中世纪的欧洲,这样的一种让人哭笑不得的司法制度自然也是能理解的。而美国副总统和美国国父汉密尔顿的世纪决斗其实就是这种古典传统的余晖。而这说明私人恩怨私人解决也是个古老的自然传统。其实不管是东方还是西方,最早的法律都支持血亲复仇,血亲复仇的概念可能最早起源于部落时代。在部落时代里,如果本族成员被外族成员攻击、杀害而本族成员是要对外族人进行复仇的。
在复仇的发展历史中,人们在血亲复仇的基础上又发展进化出了同态复仇,比如《汉谟拉比法典》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中国的“杀人偿命”等等,他们都是同态复仇的典型思想体现。同态复仇起源于人类最早的朴素正义,他属于自然权利的一部分,所以不管是东方还是西方都各自独立进化出了这种观念。而人之所以会进化出复仇机制,从社会学角度来说这是一种群体的进化机制,他通过牺牲个体去维护群体的内心价值。
不管是原来的昆山龙哥事件还是福建莆田事件,人们之所以会同情嫌疑人是因为被害人违背了基本的伦理道德、僭越了人们内心的道德秩序而嫌疑人奋起的捍卫了群体的内心价值从而让群体的朴素正义得到维护,所以复仇是一种群体的演化策略。因为复仇是社会性的产物,所以在私人复仇的基础上又发展出了国家复仇。比如美国911事件后,美国花了几万亿美元掘地三尺也要把藏在洞里的本**给找出来。再比如以色列对**残余的追捕等等。这都属于典型的国家复仇,而国家复仇的作用就是树立强大的威慑力从而最大限度的保障本族人员安全与利益让外族人员不敢轻易冒犯。复仇机制对群体有价值,但是对个体来说复仇的成本十分高昂,而且复仇的行为对复仇者的个体来说没有任何半点实质性的好处,其结果要么就是两败俱伤要么就是面临权利机构的追责。
尽管如此但为什么个体复仇还会发生?因为这是人类追寻意义的结果,一个理性的人如果他会考虑成本和代价,那么他是绝不会去复仇的。因为从任何角度来说,复仇都是低收益高投入且风险极高的一件事情,投入的是自己的生命、自由的限制或肢体的伤害,获得的仅仅只是自己内心的价值平衡而已。但人类有意思的地方就在于在理性之上还有对意义的追求,个体在完成仇恨的一瞬间仇恨消解,内心的价值秩序得到正常的回归,人们通过复仇这种仪式完成了对内心道德秩序的捍卫。这就是人们不顾复仇成本个体依然会奋起捍卫内心价值和意义依然会奋不顾身飞蛾扑火的根本原因。
但是个体的朴素正义不代表文明的趋势,我们不支持不建议个体复仇的原因是因为复仇是个极其复杂、高难度、富有技术性的行为,而个体说白了就是不够专业,个体不但不能达到复仇的效果,反而会带来更大的伤害。比如莆田事件的个体复仇中,造成了严重不必要的人员伤亡,这很明显的已经超出了同态复仇的范围,而且还伤及无辜,这根本已经不是复仇而是反文明的现象了,因为他已经超越了同态复仇的权利从而导致了人们内心价值秩序更为严重的颠覆。
人们内心的朴素正义确实必须得到维护,这也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但不是让你自己去这么做,因为我们不够专业,专业的事情应该交给专业的人去做。所以个体复仇的正确做法应该是把复仇权打包给相关的司法权力机构,让这些学过刑侦的专业的人去做,而国家权力机构存在的目的之一也是为了帮人们完成个体复仇。只有这种权利外包给权力机构才能最大程度的防止和减少复仇过程中的意外和失控。这也是唯一能最大程度捍卫人们内心朴素正义的一种形式,而国家存在的目的之一就是捍卫人们内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