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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新大明律(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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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就是商法典。

大明对商法几乎是空白的。说完全空白是假的,但是关于商业的问题,都是杂见于很多条款之中,而不是集中在一起。

商法之中,规定商社法人,股份制,会计制度,商业犯罪。等等。

这里相当一部分都是杨震提供的。然后何夕加以提炼的。

这几年的放开海贸,大规模商业的发展。让何夕有了一个很好的观察窗口。

何夕在后世也没有做过生意,对于后世很多商业法规也不理解。照搬都不知道怎么照搬,但是这几年海上贸易的疯狂发展。也激烈的很多法律问题。

比如说某一个商社犯错了,在海上劫掠被地方官府抓住痛脚。

那一件事情,该谁负责?

是具体某一个船员,还是某一个船厂,还是整个商社的负责人,还是这个商社的幕后大佬。

何夕是没有政治洁癖的。

他需要勋贵们的支持,自然要做出隔断,推出了商社法人与股份制等条款。一般来说,商社犯罪,是由商社的负责人,也就是法人。而不是股东负责。

当然了,这里的法人概念与后世的法人概念是不太一样的。

何夕也顺水推舟地推出了股份制的各种规定。

其实股份制在中国从来不是什么新鲜事情,但并没有在法律上有所体现。也就是出了问题,很难告到官府,即便是告到官府,也只能由地方官进行自由裁断。

而今,有了专门的法律。可以预见今后会有大量商社出现。

之前的商社,是权贵们下场。即便没有什么法律规定,他们也不怕,因为他们就是法律。但是对于中小商人就不一样了。在规模上,他们与这些权贵进行竞争。但是股份制度,提供了一种可能。

而且何夕觉得,有必要明确规定出海权限了。

之前是允许权贵们出海,这个门槛是模糊的。甚至没有哪一个衙门名分划出标准,谁行谁不行。何夕觉得应该明确划出标准,不管这种标准有多高,总是有一批圈外人会进入这个市场的。

当然了,即便不是海外,国内也会出现这样的商社商帮。

这也是何夕所期望的。

各种商业犯罪的条款,也是规划市场的。

只是,何夕也知道,这东西而今也是一纸空文。

原因很简单,商业犯罪与普通犯罪是不一样的。以大明现在的官员素质,他们很难弄对商业犯罪进行裁断。

这一点也让何夕有些头疼。

这需要对大明司法体系进行改革。

其他方面,也有这样那样的改革。比如在田制之中,特别强调了,一田一主,对于一田二主,乃至于一田三主这种情况进行了否定,官府不承认这一点,私下协议到官府这里,是不作数的。

这一件事情,并不是何夕主动的,而是下面很多官员提出的。

无他,这一件事情让他们很头疼。

一田二主,就是田亩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也就是地主有田亩所有权,而佃户有了永佃权。一田三主,就是拥有永佃权的佃户,又转租出去了。

而朝廷赋税都是从田里出的,下面缴不上来税,面对这样的土地就很头疼。

而一田一主,并不是否定佃户制度,不管田主租出去了,还是卖出永佃权,也就是卖出田皮,只有田骨。但是官府在征税的时候,只会找你。其他的官府不认。

这是方便朝廷执法。

在朝廷量刑上,何夕也做出大量的让步。

之前六十两剥皮充草的规定不见了。贪污处死的门槛提高了很多。对于很多法外加刑,也进行了调整。今后大明处死,最高处罚不过是凌迟。剥皮什么的,不会有了。

除此之外,除却体系上改动之外,对原来大明律也有大量的沿用。

毕竟大明律与唐律,宋律一脉相承,传承数百年,还是有些道理的。而且对于大明律改动太多,动荡会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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