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2章 姜白:我来报案,还自带了证据!(1 / 2)
次日。
一大早姜白就出了门,在巷子口喝了碗豆腐脑,吃了两根油条,然后熘熘达达走进了不远处的“自由空间”网吧。
想当初上学的时候,姜白经常跟朋友们跑网吧去开黑打dota,有时候还会包夜通宵,完美演绎了什么叫做“网吧五连坐,从来没赢过”。
不过自从大学毕业之后,他就没再光顾过网吧了。
这次实在是因为家里没电脑,一身武艺无从施展,只能选择网吧。
姜白轻车熟路的走进网吧,扫了一眼,看到不少人躺在椅子上正睡觉呢,估计是包夜选手。
他掏出身份证递给网管,“开个包间,先开三个小时的。”
留着杀马特发型的网管接过身份证,眼神怪异的打量了姜白两眼。
一个人来上网还要开包间,难道……
网管想到了某种可能,顿时眼睛一亮,压着声音问道:“哥,那什么,网址给小弟一个呗,我原本看的那个不知道被哪个狗日的举报了,看不成了。”
“好人一生平安,我请你喝冰红茶!”
姜白嘴角扯了扯:“别扯犊子了,快给我开机,我有正事儿呢。”
“那好吧。”
网管非常失望。
片刻后,姜白走进包间,打开电脑就开始操作起来。
“噼里啪啦”的键盘声在包间内响起。
中级黑客技能再次发光发热。
没过多久,有了收获。
姜白查到赵蓉蓉名下共有十三张银行卡,十八张电话卡,而且均在使用状态!
银行卡不定期会有资金流入流出,多的时候几十万,少的时候三五千。
电话卡也全都在使用,而且拨打电话的频率很高,每天少则数十,多则数百。
这太反常了。
正常人谁这么使用银行卡和电话卡的?
可如果把使用者的身份想象成诈骗团伙,那就能解释得通了。
这个发现,进一步证实了姜白的猜想。
看来,赵蓉蓉极有可能真的在跟电信诈骗团伙合作,给他们提供帮助。
这就是典型的帮信罪!
不过姜白可不会这么轻易满足,他继续追踪赵蓉蓉的银行卡和电话卡,顺藤摸瓜,还真的找到了这伙电信诈骗团伙。
根据ip地址来看,他们就在省城太安!
而且姜白还发现诈骗团伙所使用的银行卡和电话卡里面,除了有赵蓉蓉的之外,还有赵平,许兰和赵帅帅的!
好家伙,这一家人可真够整整齐齐的……
犯罪都能保持步调一致。
姜白把相关证据保留下来,继续调查。
很快他又有了新的发现。
六年前到两年前这五年时间里,赵蓉蓉的威信几乎每天都会收到转账,从几百到几千都有,转账人不固定。
最多的一天,竟然从早到晚一共收了十三个红包!
这样的频率和金额,又不太像开店,而且据姜晨所说,赵蓉蓉是两年前回到省城的,在此之前她一直在粤省东观工作。
嘶!
姜白想到了某种可能。
这怕不是个刺猬哦。
如果是真的……
姜白眉头一皱,开始查询赵蓉蓉就医就诊记录。
很快,有结果了。
两年前,赵蓉蓉被查出得了不干净的病,只能无奈“退役”,而且一直没有治愈。
怪不得她总是拖延时间不肯跟姜晨领证。
因为领证前都要进行婚前体检,一婚检她这病就瞒不住了。
到时候即便姜晨能接受,民政局也不会给他们办理结婚登记。
我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若申请结婚登记的一方患有不适宜结婚的疾病,那这种情况下是不允许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而所谓“不适宜结婚的疾病”包括:麻风病、严重的遗传性疾病(如肌紧张、克汀病等、遗传性精神病等。
还有就是不干净的病。
这些病在治愈之前,都是不可以办理结婚登记的。
也就是说,赵蓉蓉根本不具备登记结婚的条件!
可她却故意隐瞒这个情况,就跟没事儿人一样,跟姜晨谈婚论嫁,还一张嘴就是三十万彩礼。
这……这是诈骗吧?
姜白第一反应就是诈骗罪。
毕竟当初他打的第一个官司就是诈骗罪,对这个罪名也是最熟悉最了解的。
姜白理性分析起来。
存在欺骗行为(身患不干净的病无法领证,让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姜晨并不知道这一情况,并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给付彩礼,遭受财产损失……
没跑了,妥妥的诈骗罪。
姜白立刻把相关证据如电子病历、就诊记录等保存下来。
随后便提前下机离开了网吧。
回到家后,姜白给罗大状打去电话,把情况讲述了一遍,问道:“罗大状,这应该可以认定成立帮信罪和诈骗罪吧?”
“不错嘛小伙汁,你进步很大。”
罗大状笑呵呵的说道:“你说的没错,就目前这些情况来看,对方确实涉嫌这两个罪名。”
“有你这句话,我就放心了!”姜白内心大定。
罗大状说刑,不说百分百刑,至少也就个999%的把握。
“不过你还得再准备一些证据,这彩礼是怎么给对方的,是直接给的银行卡,还是转账,或者是现金。”
“如果转账还好说,一查记录就出来了,可如果给的银行卡或者现金,这里面就会有扯皮的情况,你们说给了,对方说没给,会比较麻烦。”
听了罗大状的提醒,姜白深吸一口气,说道:“我堂弟跟我说过,订婚那天直接给了赵家一个银行卡,里面是那三十万彩礼。不过,有关彩礼的事情,双方在威信上聊过好多次,这个难道不能作为证据证明对方收了彩礼吗?”
罗大状解释道:“如果只是让对方返还彩礼,那是可以的,因为在民事诉讼中可以采用高度盖然性原则。”
“简单来说就是,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高度盖然性原则来进行事实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