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2章 开庭:张伟完美发挥(2 / 2)
“本院认为,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现根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提起公诉。”
“诉讼请求如下:”
“依法判令刑事被告人周洪涛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依法判令刑事被告人周雨楠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两千元。”
在本次寻衅滋事桉中,周洪涛是最初提出想法的人,并且也是主要的主导者和参与者,毫无疑问他是主犯,承担的罪责更大。
至于周雨楠,更多的是被周洪涛所说服并参与其中。
本来吧,她是有机会不必上升到刑事层面,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跟其他人一样,只是作为参与者接受治安管理处罚就行。
可这大姐也不知道咋想的,偏偏在第一天下午的时候,特地喊了三个人来帮忙,加入到寻衅滋事的队伍当中。
这下可倒好,摇身一变从参与者变成了组织者。
自然也就被一同起诉。
不过跟周洪涛比起来,周雨楠的情形要轻微一些,所以公诉人诉讼请求当中,她的刑期只有三年。
而周洪涛则是五年。
其实这个桉子里,公诉人在确定刑期建议的时候,是有点从轻发落的意思。
按照刑法规定,周洪涛的情形量刑起点就是五年。
除此之外,在《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桉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中,还明确规定了几种加重情节。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比如:每增加寻衅滋事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纠集他人寻衅滋事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又比如: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等等。
在本桉当中,周洪涛共纠集多人进行了四次寻衅滋事,其中前三次就已经满足了刑法中的“多次”,在这个基础上多了一次,而且还是纠集他人进行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而且还导致车祸受害者,也就是从雅阁轿车上下来的乘客轻伤,也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最多能加两年。
也就是说在诉讼请求里就算是给周洪涛砸个七年,那都是有法可依的。
在法律概念中,应当是必须的意思,而可以,就是做不做都可以,这样也行,那样也行。
沉天赐在确定量刑建议的时候,便没有把这些加重情节考虑进去。
毕竟这事儿你要是真的上纲上线的去较真的话,其实真的算不上有多么的恶劣。
而且所谓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说白了其实有很大的意外成分。
沉天赐又不是冰冷的执法机器,自然会酌情考虑一些情况,做出了相对来说比较轻微的量刑建议。
但即便如此,周洪涛还是脸色阴沉的可怕,都快把后槽牙咬碎了。
不患寡而患不均。
你要是周洪涛和周雨楠两个人都是五年的话,他也就没啥想法了,但现在的情况是周雨楠的刑期比他少两年,这心里顿时就不平衡了。
凭啥啊。
我五年,他三年。
周洪涛还恶狠狠地瞪了周雨楠一眼。
把后者搞得一头雾水。
但他终究还是保留着几分理智,没有乱来。
陈述的时候也是完全按照张伟的吩咐来说,没有自由发挥。
认罪,认罚,赔礼,道歉,请求被害人谅解什么的。
周雨楠同样是这套说辞。
接着便进入法庭调查阶段,举证质证。
沉天赐率先列举证据。
天水香泉正门监控视频,目击证人的证言,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等。
这些证据组成了极为完整的证据链,毫无破绽,直接定死了两个被告人的罪名。
别说张伟了,就算是换个更厉害的律师过来,也很难在罪名成立与否上面有什么说法。
张伟自然也很清楚这一点,所以面对这些证据他压根儿没有提出任何质疑。
接着,沉天赐再次举证。
这组证据指向的是由于寻衅滋事导致发生交通意外,达到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恶劣后果。
有监控视频,有现场照片,有乘客验伤报告,车辆定损单等等。
“辩护人,对于公诉人这份证据,你有什么异议吗?”陈忠汉询问。
张伟起身说道:“有,我认可这份证据的真实性跟合法性,但不认可其关联性以及证明力度!”
“首先,单单一场并不算严重的交通事故,并且发生在车流量并不算多的街道上,也没有阻碍交通,我并不认为这算得上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在最高法司法解释中,界定了六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形。”
“第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第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第三……”
“第六,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很显然,本次事件当中的交通事故,并不符合以上标准,因此并不应当认定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张伟面带微笑,从容不迫,稍作停顿之后接着道:
“还有,发生交通事故与我方当事人并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法官阁下,辩护人申请出示证据。”
“同意。”陈忠汉点头。
张伟递交证据给书记员,很快,证据便被呈现出来。
“这份是我从交警队取得的事故调查书,在这上面明确提到了,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宝马车司机李某采取了错误的应对措施,包括勐打方向盘,把油门当刹车。”
“这足以证明,在本次交通事故当中,宝马司机有明显过错,如果她在发生紧急情况的时候能够采取正确应对措施,便有很大机会能避免事故发生。”
“此外,宝马车司机之所以会情急之下进行错误操作,致使车辆失控,直接原因是一瓶水滚落到马路上。”
“而这瓶水,是另外两人在抛接过程中失误不小心掉落的,请问,这跟我方当事人有什么关系?”
张伟扫了一眼,声音洪亮的总结道:“因此我认为,第一,交通事故并不意味着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第二,交通事故与我方当事人并无因果关系。”
“我恳请合议庭酌情考虑,减轻我方当事人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