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章 普法和投资(1 / 2)
已知:
条件1:公司必须保持至少5名置业顾问;
条件2:陈升想去杭城;
条件3:赵娜要去翔升;
条件4:明天一个新人入职;
条件5:2>1;
问:赵娜和陈升谁能拔得头筹?
周林猜测是赵娜。
理由有很多,但最重要的是一朝天子一朝臣,何况这位老臣子还不是很听话。
也许某人就等着某些人主动提出离职。
果然,十分钟后,赵娜便眉飞色舞地走了出来。
至于为什么花了十分钟,无非是人情世故。
“看你这春风满面的,王经理答应了?”
“当然,他能不答应吗?”
“万一他舍不得你呢?又或者他选择让升哥先走呢?”
赵娜不在意地挥了挥手道:“和他商量是给他面子,要是不给我面子,我就直接离职呗。”
“那你就属于擅自离职了。”
“擅自离职又怎么样?”
这是个小法盲啊!
在小房善解人意的主动帮助下,周林开启了装啥模式。
“擅自离职,是指职工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规定或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在未经单位批准或未履行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开所在单位的行为。
就是你刚刚说的那种行为。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而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损失,包括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赵娜听得云里雾里:“说人话!”
“你擅自离职的话,公司可以扣发工资或者提成,甚至可以要求你赔偿。”
“……姓王的不同意,我还不能离职了?”
这次都不需要小房协助,周林直接普法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这是法律赋予我们劳动者的神圣权利!”
“这权利还真tmd神圣!”
“咳咳,尊重法律哈——月底走?”
“嗯哼,有始有终。”
“你是有始有终了,升哥就要欲哭无泪了。”
“你同情他?”
“有点,不多,主要是幸灾乐祸。”
“算你识相。”
“放心,我永远站在美色一侧,矢志不渝。”
赵娜低声地嘟囔了一句:“有贼心没贼胆的家伙。”
“你说什么?”
“我是说,你刚才说的那个什么什么通知,什么什么办法,名字那么长,你是怎么记住的?”
你刚才有说那么长的话吗?
周林掏了掏耳朵,轻描淡写地道:“小case,随便看看就记住了。”
——嗯,系统的就是我的,我的,那还是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