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八章 蛮夷治理(2 / 2)
大朝会要商讨的第二件事便是楚国对待蛮夷的策略。
年前的年终朝会上,熊槐曾下令朝臣上书《平蛮策》,年后也没有再提及此事。这次朝会之前熊槐命人通知朝臣,有想法的要赶在二月十二前上书,以便他能提前知悉大臣们的想法。
几乎每一个有资格上朝的官员都上书了,当然大多数也只是泛泛而谈,只谈平蛮的重要性,而对如何平蛮却避而不谈。
也有人建议维持现状,比如昭阳、屈匄,他们认为只要蛮夷部落保持对楚国的臣服即可,无须过多干涉。楚国的忧患在北方,而不是南方,一旦激怒蛮夷,便如义渠之于秦国,于北方战事不利。
也有人提议将这些蛮夷部落首领册封为封君,如此便能进一步控制蛮夷部落。在熊槐看来,这种方法是有实效的,确实能加深中央对于蛮夷部落的控制,但是封君…一直以来熊槐苦心孤诣所做的便是削弱封君势力,这样做岂不是有违变法初衷?
提这个建议的人恐怕是不安好心,说不定就是封君共同推举出来的代理人,来试探自己。
全部上书看下来,几乎全是建议保持现状的。熊槐就有些头疼,现阶段加强集权是必须的,否则楚国空有辽阔的疆域和战略纵深,不能充分利用起来又有什么用?
对于如何处理蛮夷,熊槐是有自己的想法的,他希望从现在就着手,潜移默化间完成对蛮夷的融合,以便将来能够借重蛮夷的力量来完成楚国的霸业。
纵观历史,中原王朝历来很注重边远地区的经营,但由于地域辽阔及文化迥异导致治理成本过高,所以通常情况下只能采取与中原州郡不同的羁縻制度,“羁,马络头也;縻,牛缰也”,后来引申出束缚、控制之意,羁縻地区名义上臣属于中原王朝,但实际由部族首领自治,这种制度持续了三千余年。
羁縻的源头可上溯至商朝时期,商朝确立了“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的内外服制度,商王作为共主直接管辖中心地区(内服,而外服则由商王册封的地方统治者管理,内外服互相保卫。
周朝统治者创立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天下共主观念,将本族功臣分封到各地担任诸侯,同时册封异族首领为诸侯,与周朝保持臣属关系,自此封建制度成为周朝处理各族关系的重要手段。“服”是将边远地区按照与王都距离的远近进行分区的制度,最远的“服”只需每年进贡或朝见周王即可,《周礼·秋官·大行人》还提出了“九州之外,谓之蕃国”的观念,试图将其扩展至中原王朝所不能控制的更广大地域,这种方式对后世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羁縻政策即是由周朝的封建制度演化而来。
汉朝对边远地区的管理大致有三种方式,一是设立郡县直接管理,二是设立属国间接管理,三是设立都护府分别管辖西域诸部及匈奴、乌桓、鲜卑等部,汉朝大规模实行羁縻制度始于汉武帝时期,经过与匈奴的长期战争汉朝将版图延伸至西域,建立了以中原地区为核心的朝贡体系。
唐朝鼎盛时期凭借强大的军事实力疆域迅速扩张,唐太宗时期创立了“羁縻州制度”,即由朝廷任命部族首领兼任州、县长官,名义上以州、县划分行政单位,实质上仍是部族自治制度,羁縻州通常不需要承担赋役,与朝廷直接管辖的“正州”有本质区别。
宋朝沿袭了唐朝的羁縻州制度,宋朝初期由于无法抵御北方游牧民族,羁縻州多分布于南方。为维护羁縻地区的稳定,除常规措施外朝廷还采取了包括贸易优惠、经济援助、遣使诏谕等在内的一系列特殊措施,上述各项举措总的来说均收到了良好的成效,维持了长久的和睦。
元朝的边地治理具有两大特色,一是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行省制,二是在边远地区实行不同形态、内容各异的管理体制,其中以西南地区的土官制度最具开创性,效果非常显著。土官制度是指由朝廷任命部族首领担任正式地方官员,即“土官”,土官可以世袭并具有正式的官阶和品秩,权利义务与朝廷正式官员基本一致,同时设立宣慰司等具有军事指挥功能的机构,并大量任命土官担任宣慰司及其下属机构的官吏,土官在各行省的部署指挥下负责当地治安及屯田开垦,必要时可以被朝廷征召。
土官制度最显著的特征在于将任命地方官员与建立地方管理机构有机地结合起来,地方管理机构虽仍带有羁縻性质,但已被纳入正式的官吏管理体系,朝廷拥有收回部落首领合法占有资源的权力,有效降低了由于独占资源或争夺资源而引发动荡的可能性,基本实现了边远地区资源的合理分配,在稳定边远地区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明朝开始实行“改土归流”政策,即以流官取代土官,将土府、州、县纳入地方行政体系,但由于土官势力强大,明朝时期的改土归流进程十分缓慢。
清朝时期,边远地区实现了从羁縻统治向直接统治的过渡,边缘化特征也逐步被“一体化”倾向所替代,朝廷为削弱土司的世袭特权与利益,改变羁縻区域的落后面貌,在西南地区实施了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废除滇、黔、桂、川、湘、鄂等地区的诸多土司,将其全部改为朝廷统一任命流官的方式管理,至雍正九年以上地区已基本完成改土归流。
对于楚国目前的现状,改土归流就不考虑了,首先得有土官才行。熊槐在羁糜州与土官制之间有些拿不定主意,便想集思广益。
虽然大多数人反对,但熊槐还是决定拿出来说一下,因为他知道,有时候真理是掌握在少数人手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