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1章 罗大状的诉讼策略(2 / 2)
根本没做过的事情,怎么可能说得出来。
而且在审判庭上,也不敢编瞎话——如果被戳穿谎言,那可不是闹着玩儿的。
顿时急得冷汗直冒。
“法官阁下!”
关键时刻,张伟站了起来,朗声开口:“基于我国现行刑法‘人权保障理念’,在实务中通常采用‘疑罪从无’原则。”
“如果在审判阶段,既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应推定其无罪。”
“我方当事人确实无法证明他对原告有具体赡养行为,但原告方亦没有充足证据证明我方当事人存在遗弃行为。”
“若按此情形,应当认定我方当事人无罪。”
“因此现在的关键并不在于我方当事人能否证明自己无罪,而在于原告方是否能证明我方当事人有罪!”
疑罪从无!
这是现代刑法“有利于被告人”人权保障理念的具体体现,是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所规定无罪推定原则的派生标准。
具体来说就是,如果在审判阶段,既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应推定其无罪。
张伟很机智,他知道刘志华没办法证明自己对原告有过赡养行为,毕竟他压根儿没做过。
所以就将难题丢给对方。
你得证明我方当事人存在遗弃行为,而不是要求我方当事人证明他没有遗弃,对吧?
谁主张谁举证嘛。
更何况这可是刑事自诉,更加要求你自诉人要备齐证据。
张伟刚说完,另外两个律师紧接着也开口道:
“附议。”
“俺也一样。”
张伟目光怪异的瞥了两人一眼。
这两个家伙,这是打定主意要抱大腿了。
估计指望不上。
看来这次庭审,还是得靠自己。
想到这里,张伟接着说道:“子女与父母虽有血缘关系维系,但子女都不是圣人,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跟父母有些矛盾或者不愉快。”
“大家们心自问一下,你们有没有跟自己的父母或者子女发生过口角?”
“这是很正常的事情啊,方才五号证人所说的情况,我认为是正常现象。”
“当然了,我方当事人确实语气过重,伤害了原告,但这并不足以证明我方当事人存在遗弃行为!”
“附议!”
“俺也一样。”
另外两个律师继续抱大腿顺风输出。
罗大状面无表情,接着直接出示新的证据:
“这份证据,是市三院权威专家出具的精神鉴定报告,从鉴定报告可以看出,我方当事人患有中度抑郁症,并且有引发老年痴呆的风险!”
“至于患病原因,专家指出是因为常年独自生活,精神压力过大,再加上子女恶语相向……”
罗大状直接把最重磅的证据甩了出来。
这也是本次庭审的杀手锏。
因为三名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身患抑郁症,再加上她年事已高,抑郁症会加重老年痴呆的发病几率,这难道还不算“情节恶劣”!?
这份证据一经展示,瞬间引爆了旁听人员的情绪。
“妈的!就算把我驱逐出去我也得说!你们三个畜生不如的东西,良心都烂透了你们!就你们这样的,肯定会有报应!法官大人,不用你说,我自己退出去,我只求重判这三个杂碎!”
一个脾气火爆的老大爷一同怒喷,然后主动退出了审判庭。
陈忠汉哭笑不得。
其实严格来说,这老大爷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可以追究他的责任。
但另一方面来说,陈忠汉为他点赞。
这简直就是法庭上的完美嘴替啊。
如果不是陈忠汉身份特殊,他高低得狠狠的骂一骂这三个狼心狗肺的不孝子女!
太恶劣了,太无耻了!
好在没有其他人乱来,审判庭秩序倒也没有受到严重影响。
庭审继续。
“张律师,你赶紧反驳他啊!”
刘志华额头冒汗,咬牙催促。
他也发现情况对自己非常不利了,着急了。
张伟眉头紧锁,脸色凝重。
略作思索后,硬着头皮开口道:“这份证据只能证明原告存在中度抑郁症,但并不能证明她的抑郁症是由我方当事人引起的!”
“附议!”
“俺也一样!”
另外两个律师也连忙开口附和。
罗大状面无表情的开口道:“抑郁症诱发原因有四种。”
“第一种,生物学因素,也就是神经生化假说,即脑内5-羟色胺、去甲肾上腺功能活动降低而导致抑郁。”
“第二种,内分泌因素,如果下丘脑-垂体-肾上腺轴处于持续兴奋状态,分泌的过量激素对单胺类递质受体起抑制作用,便可能引发抑郁。”
“但是根据专家出具的权威报告显示,我方当事人并没有这两种情况,因此可以排除。”
“此外便是心理因素和社会环境因素。”
“根据走访调查结果显示,我方当事人生活中并未遭遇特殊事件,且邻里和睦,因此心理因素和社会环境因素可以具体归纳为,三个子女对我方当事人的无视、冷漠甚至恶语相向!”
“法官阁下,我申请出示证据。”
陈忠汉同意。
接着,罗大状再次出示证据。
“第一段是通话录音,发生在我方当事人提起刑事自诉之后,一号被告人刘志华打电话过来希望我方当事人撤诉。”
“第二段是三名被告人私下找到我方当事人,逼她撤诉的录音!”
“大家自行体会。”
录音被当庭播放出。
郑爱霞的声音比较低,有些小心翼翼的为傲,甚至是……卑微。
听得人心酸不已。
反观对方,却趾高气昂,咄咄逼人。
甚至还出现了“老东西”、“老湖涂”之类的明显带有侮辱意味的词。
态度简直恶劣到了极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