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章 南京镇守(1 / 2)
吴妄回了南京
也因此来到了郑和身边,这时的郑和事南京镇守
明宣宗继位时都察院贪污成风,后来明宣宗制定了几项改革措施,并为都察院定下了新的任务和职能。宣德三年(1428年)八月,顾佐被任命为都御史,以取代刘观。接下来,bj和南京都察院的43名官员因不胜任而被明宣宗罢免,接替的人都要经过严格的考查。明宣宗对都察院的办事程序和组织都加以规定,都察院的职责也被扩大。新增的两个主要职能:重建兵员名册和视察边境各省。永乐二十二年(1424年)至宣德九年(1434年)期间,专门规定了一些御史监察的任务,并在以后加以制度化。它们包括视察军屯、建设项目和京营的情况,以及监督南直隶的征税和通过大运河至bj的漕运。
监察工作渗透到明朝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以及外廷和内廷的所有领域;它的活动遍及民事、军事、财政和司法几个方面。它在监督行政工作的运转和向皇帝进行政策进谏方面发挥了极重要的作用。永乐二十二年(1424年)至宣德九年(1434年)期间,御史们使24名以上的官员降职,并使其他一些官员任职、复职或得到提升。他们还呈上247份弹劾奏折,至少揭发659名官员和其他17人,同时还呈上251份其他内容的奏议,向皇帝提出忠告和劝谏。
经过宣德三年(1428年)大规模的机构改革,明朝御史的情况大为改观,在批评时更加直言无忌。他们还提出直率的忠告,不过在触及皇帝私人行为时,他们也会迟疑不决,因为担心会带来相应的处罚。虽然明宣宗对他们表示尊敬,但他对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的御史也是严厉的。这些人被降职、关押或流放;对他们不处死刑。
在地方行政中,明宣宗在位时期最重要的制度发展是地方治理开始向正式的体制过渡。各省任命巡抚,其意义为“巡视安抚“。巡抚的职责是协调三司按察司、布政司、都指挥使司的职责。“巡抚“这一名称已于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使用过,成祖在永乐十九年(1421年)也派26名朝廷官员进行安抚军民的工作。明宣宗遵循这些先例,在洪熙元年(1425年)九月派两名官员到南直隶和浙江去担任“巡抚“。宣德五年(143年),任期不限定的高级官员被委派去“巡抚“河南、陕西和四川的民政、司法和军事工作时,进一步推进了巡抚制度的定形化过程;宣德十年(1435年),这类委派的任务包括了从甘肃至辽东的北方边境的主要边防地区。在承担长期管辖这样大的地区的任务时,这些专使实际上已把后来称之为巡抚的职务制度化了。
但巡抚从未被承认为实质性的任命,而是把职权委诸同时在中央政府任正式官职的官员的一种专门的委任。这类官员通常是六部的侍郎,特别是兵部侍郎。后来他们被加授高级监察官员的空衔。此外,巡抚还被指定为兼提督军务或参理军务。当军事在行政管理中日趋重要时这种情况变得更加普遍了,并且标志着随着军事组织本身的退化文官逐渐地控制了军事。巡抚制逐渐演变成后来称之为总督的管理方式,总督意即被委任去处理涉及一个以上辖区的文职协调人。巡抚在明英宗时得以制度化,这时这些专使之一担任了巡抚和总督,具有明确的军事责任。巡抚制和总督制都在明英宗时趋于成熟;它们成了明代行政等级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朱瞻基统治的期间内,体恤民情,实行与民休息的政策。“坐皇宫九重,思田里三农“,这的确是关心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的朱瞻基的真实心态。他继续推行洪武朝以来的招人垦荒的政策,发展农业生产。宣德五年(143年)六月,京畿地区发生了蝗灾,朱瞻基派遣官员前去指挥消灭蝗虫。他仍不放心,特意谕旨户部,告诫他们往年负责捕蝗的官员害民的危害一点也不比蝗灾小,因此要严禁杜绝这种事情的再次发生,还做有一首《捕蝗诗》颁给臣子。宣德七年,还减免了因遭受水灾的嘉兴、湖州等地。宣德八年也减免了不少灾区地区的赋税。
朱瞻基统治的1年间,多次下旨为民解困。宣德元年(1426年)七月,罢湖广采木。宣德五年(143年)二月,罢工部采木。宣德三年(1428年)十一月,锦衣指挥钟法保请采珠东莞,朱瞻基不但没有同意,还认为他是想用这种扰民的事情为自己谋求利益,将他逮捕入狱。他还多次蠲免税额、积欠柴炭草,免除在京工匠中年老残疾和户内无丁力者的匠籍。
明宣宗分别在宣德三年(1428年)八月二十七日至九月二十四日、宣德五年(143年)十月九日至二十五日、从宣德九年(1434年)九月九日至十月三日进行了三次边境巡逻。其中宽河之战中,明宣宗用数百铁骑直驱前行,蒙古兀良哈部知道是皇帝亲征,全部下马拜倒在地请降,明宣宗将这些人捆缚抓获,大胜而归。由于“自仁宗不勤远略,宣宗承之。“明宣宗巡逻希望罢边主和,瓦剌部的脱欢首领抓住机会,于宣德五年(143年)密遣麦克零部落迎脱脱不花,宣德八年(1433年)被脱欢立为大汗。脱欢以脱脱不花汗的名义统一安乐王、贤义王及和宁王所部,并联姻忠顺王,逐渐侵蚀明朝边界。朵儿只伯、阿端只、猛哥卜花,乘间伺隙,为明边境患。
明宣宗在位时期,试图清除军中的腐败现象,以大力建立文官统治。在历次征战中,贪污的军官只动员穷人而向富人出售免征券,在征用物资时,向黎民百姓过分勒索。他们非法地使用士兵作为自己的私人奴仆,侵吞他们的军饷和口粮,扣发他们的冬装。这样的非法勒索和苛刻待遇败坏了士兵的士气,助长了开小差腐败现象,进而破坏了整个军事组织和严重地降低了部队的战斗力。
为了清除这些弊病和恢复军事组织的纪律,明宣宗从宣德元年(1426年)到三年(1428年)派出一批批的监察官员去视察和改进各省的军事状况。这些调查的一个目的是清查兵员花名册,以确定各军事单位实际的士等兵人数和所需的军饷和口粮,从而清除贪污的主要根源。这类使命称之为清军,从此成了御史们的正常任务。另外,朱瞻基在宣德三年(1428年)颁布了关于征兵和扣押逃兵的新规定,条款从8条增至19条;宣德四年(1429年)十月,他又增加了旨在清除营私舞弊的条款22条。
尽管这样关注,军事组织继续受到管理不当、士气下降和缺乏战斗力等问题的损害。根本的原因似乎是军屯未能给部队提供粮食以及世袭的军事制度中存在种种不正常的现象(对中国社会来说)。军队不再像在明成祖时代那样经常征战,战斗经验很少。明宣宗老是对犯罪军官宽大处理,这是促成以上通病的一个因素。
明成祖时期,建立旧港宣慰司、满剌加外府、苏门答腊官厂、察地港抽分所、古里官厂等贸易文化交流中心。“由于“自仁宗不勤远略,宣宗承之。“宣德朝文化交流的海帆不再远航,从文化交流的角度来看,海禁政策也带来了很多遗憾。使明朝成为一个被““(四周都被包围)的文明。如果没有海禁政策及中国人航海事业的衰退,那么中国人和欧洲殖民者的初步接触很可能是在印度洋,而非东南亚。如果是这样,那么远东和西欧文化圈的初步交融可能是另一番面貌。如果中国人接触欧洲殖民者的前哨远在印度洋,那么中国人无疑更加从容。
朱瞻基登基后不久,明朝周边的哈密回回、满剌撒丁、占城、琉球中山、爪哇等数十国前来朝贡明朝,几乎是每年都来。宣德五年(1431年1月),宣宗以以外番多不来朝贡为由,命令郑和再次出航。返航期间,郑和因劳累过度于宣德八年(1433年)四月初在印度西海岸古里去世。船队由太监王景弘率领返航,宣德八年七月初六(1433年7月22日)返回南京。第七次下西洋人数据载有2755人。这也是最后一次下西洋。
宦官洪保从古里前往麦加,王景弘在郑和本人带领舰队主力回国后于九年(1434年)带了一部分舰队驶往苏门答剌和爪洼。宣德八年(1433年)出现了海外使团前往bj的另一个高潮,其中15个使团来自南洋、波斯湾和东北非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