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章 案件报价(1 / 2)
可能律师做久了很容易养成风险厌恶型的人格,即使是很有把握的事情也只会说个五六分,对于把握不大的事情,自然会更保守。
其实,以李想对于这个案件的分析来说,这个案件的二审过程中,音符飞舞公司还是有一定希望能够扳回来的。但是,在这种案件一审已经结果不利的情况下,谁也不敢说二审一定能够扳回来的。
“李律师,如果以您的经验来看,二审的话,您会如何选择上诉呢?”张东没有接着李想的话头说原一审律师的事情,现在他对李想提出的核心打点背后的二审诉讼方案很感兴趣。
李想沉吟了一下,对着张东说道:“张总,因为您是吴总的朋友,您愿意过来咨询我的意见,我非常感谢您的信任。”
“其次,我也和您直说,这个案件二审您即使委托了我,我也不敢和您说一定能够翻过来。一个是,律师的职业规范不允许我们对案件结果作出承诺;另一个,您也知道,我们走的是法律专业技术的流派,这个案件二审只能说还有机会,我和您承诺案件结果没有任何作用。”
“最后,如果这个案件二审是委托我来代理的话,我主要会针对一审的判决提这么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从事实层面来说:
1一审裁判所关于周喜年的打赏认定为音符飞舞科技公司赠与的认定明显是错误的,周喜年的打赏的对象是每个直播间里的主播,而不是音符飞舞科技公司。
2周喜年对主播的打赏,也是对主播表演和互动等精神文化产品层面的消费行为,也不是赠与。
因此,从这两个方面出发,去论证周喜年和我们音符飞舞公司之间没有成立赠与的合同关系。
二、从法律适用层面来说:
1一审裁判所根本没有考虑音符飞舞公司在周喜年打赏主播的过程中,始终是作为一个善意的第三方提供网络运营支持服务,并没有任何的过错存在。
2一审裁判所认为周喜年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的姜美惠那部分,但是整个案件里面,周喜年的每一次打赏都是小额的行为,本身不属于说对家庭财产的重大处置,没有超过夫妻在家庭生活中可以自行消费和安排的范围。
这两点都是针对周喜年的老婆姜美惠有没有权利要求音符飞舞公司返还周喜年充值打赏的款项提出来的。”
其实,从李想的角度来说,说的大白话一点就是,你周喜年是喜欢“主播”才把钱打赏给“主播”的,如果说送的话,你送的对象从来都是主播,不是我直播平台。
至于直播平台获得的利益,是我平台和主播之间的协议约定的内容,属于我平台内部的规则范围,而且往往这种情况下是主播拿走大头,平台只抽取一部分。
如果你打赏的钱都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要回去的话,那我直播平台就有可能衍生出n多个这种的案件,最后直接把平台“打垮”。